第1959章 间接税 直接税和包税(1 / 2)
间接税直接税和包税
但是“财产”是个非常宽泛的概念,就本时空而言,从土地、房屋到古董、贵重衣物、首饰一直到卖身的奴仆,都可以算作“财产”。对于商铺来说,柜台、秤砣这一类的经营性工具――“生财家伙”亦是财产。
这些东西要逐一估价,对于元老院的税务体系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。一来他们缺少合格的财会人员,二来很多物品的估价也是毫无标准可言的――比如许多大户人家普遍大量陈设的书画、玩器、古董……理论上都很值钱,但是又很难用价格去衡量。
这种随意性较大的地方,就是权力寻租的大好机会。元老没有三头六臂,不可能事事亲力亲为。归化民干部的操守和契卡的反腐能力也不能太过信任。
艾志新考虑再三,结合其他财金部分人员的建议,决定在财产估值上,将重点放在商铺、宅邸、山林,农地等不动产上面。
这些不动产不易藏匿,市场有较为明确的交易价格可供参考,估值数据有标准可循。特别是房屋宅地类不动产登记在大明就有较为完整的登记,元老院每接受一个城市,都要重新进行不动产登记,发给不动产契,所以房屋产权的资料相当完备。作为收税的依据是相当合理的。
农地山林类的不动产,亦属于登记资料较为清晰的。特别是广州四郊的农村已经开始“清丈田亩”的工作,对农村各类土地进行重新登记,这部分资料出来以后,不但农业税征收有了保障,连带着核算不动产税也可以展开了。
奴仆亦算是一种财产,因而在征收财产税的时候按照其身契计算价值,一并列入财产总额中计算。
按照“寓禁于征”的原则,另外开征“蓄奴税”,废除过去蓄奴的免征点,按奴仆人头征收,同时,继续执行累进原则,蓄奴越多税率越高。
流动的财产如货物,货币(金银)等等由于估价困难,暂时只能通过不动产类的固定财产估计,一般按照征税对象职业划分,商人认为他流动资产会比较高,核算资产时,按照以记不动产的总值的百分之百计算,大地主按照百分之五十计算,富农大户小商人不估算流动资产。
不动财产加上估算出的流动财产即等于总资产。
税率为一定资产以上的大商人每年收总资产的1,大地主收;普通大户富农小商人收。
不动产低于一定值的小户都只征收象征性人头税。
农业税是财产税里的特殊税种。具体征收上,废除累进制,采取按土地面积固定税率征收。以粮食等五谷类型农作物实物税为主。
农业税征收,在海南已经有了相当成熟的机制,艾志新毋须多操心,按照原来的规章办事就是。
第二大税种是流通税,
大致就是厘金,关税,入场检测费,消费税等等。
分两大税值:一是类似关税的入市销售基本税率,在各城门、渡口、桥梁等交通要道上设卡征收。
所有要进入市场销售的货物,入市销售先收5,入市销售前要经过抽检,保证基本安全,没有经过入市销售检查阶段进入市场的商品视为私品,一旦出卫生质量问题购买者和货主都要被重罚。
二是对于一些大宗商品交易批发市场:如米、盐、茶、调料、木材、酒、肉、蔬菜、渔业产品等等,征收的特别从价税,在各大批发市场征税。
一般商品缴纳的流通税累计最高不超过当地价格的20。收税各关卡和市场采取都提供相关税票作为收税凭据,以免重复收税。市场供应匮乏的民生类商铺,执行免税和低税率。
第三大税种就是印花税了。印花税其实也是直接税。不过税负痛苦相对较小,问题是征收额不可能太高。艾志新打算征收牌照印花税,各商铺有销售牌照的相关定额每年缴纳印花税,交相关牌照的钱可以经营相关商品,同时接受监督。这个税暂时由各同业公会代征,征收后财税部门返还部分作为同业公会开支,同时负责监督。
发给各种经营许可证、执照、地契、房契、契约……均需要一次性或者每年缴纳印花税,强化合同法观念。
艾志新的方案以流通税为主,流通税是间接税,收税成本低,税收痛苦低,对征收人员要求也不高,符合元老院现有的技术和人力条件。直接税征收复杂,征税成本高,税负痛苦高,有激化社会矛盾的可能性,但有调剂贫富的社会效益,所以还是要开征一部分。
总体的税务方针是:币制改革第一,税务第二。以征税来促进币制制改革的推进,同时迫使原来的旧工商业企业和大户引入现代财会制度,健全账目。
征收时收取法定货币和部分实物(农业税),不收碎银、铜钱和其他商铺实物。
在财产税征收上先从宽多征,然后如果对方申请复议可以退换多征的税。退税时,只要对方提供相关会计信息:如财产,地契,帐房账本证明多收了,哪怕对方有所隐瞒也可以将多征的额度退税,以此鼓励商人、大户将自己的财产、销售收入等等会计信息在退税复议过程中申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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