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百八十五章 记账货币(3 / 3)
已经发生了改变。
朱祁钰想了想又解释道:“比如大明商贾和占城商贾签订了契约,购买了五万石的大米,如果这个良米交付,记账货币自然等同于货币。”
“但如果这个占城商贾以次充好,那实物发生了改变,则记账货币和货币就名不副实了。”
“这个时候,就需要朝廷官府介入了。”
王炳富仍然一头雾水,他对记账货币和货币的区别,仍然是有些疑惑,作为宝源局的主事,如果他都不能搞明白其中的差异,那新货币政策无从谈起。
朱祁钰看了王炳富一眼说道:“这么说吧,如果咱在你宝源局存了五万银币,结果咱去取的时候,你不能承兑。”
“你就会脑袋落地,全家流放永宁寺,这么说,听明白了吗?”
王炳富恍然大悟,忍不住打了个寒颤,俯首说道:“臣明白了。”
记账货币是一种契约,如果无法兑现契约,那就需要裁判,也就是律法和官府,强行支付。
朝廷,是集体共识的实物,也是维护律法公权的职能部门。
朝廷拥有强制支付与契约中所载名称相对应的物品的权力。
朝廷还有权决定并宣布,哪种物品与这名称相符,以及有权偶尔变更实物。
这是朝廷在记账货币中的应有之义,维护契约的顺利达成,强制执行契约的权力。
朝廷在记账货币体系中拥有绝对权力,那么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。
比如松江府某商贾在大明造船厂定了一艘三桅大船,原定一年期或者两年期交船,结果船没交,法司就要查雷俊泰是不是在其中卡吃拿要,调查问题,如果雷俊泰有问题,就把雷俊泰抄家,解决问题。
朱祁钰和王炳富絮絮叨叨说了那么多名与实的关系,其实本质上还是在唠权利与义务。
松江造船厂没有交付船只,朝廷睁一只眼闭一只眼,含含糊糊不肯查问题,只想着风头过了,没人闹了,大事化小,小事化了,那就只是享受了权利,而没有承担义务。
天下失道,记账货币的效力就会荡然无存。
“记账货币的根基还是金银。”朱祁钰总结性的说道:“金银天然不是货币,但货币天然是金银。”
“我们如果没有足够多的金银,就无法推行记账货币。”
中原王朝的钱荒始终困扰着历朝历代的发展,而钞法应运而生。
可是钞法的私英盗英滥印,导致了钞法始终不能成为稳定的法定货币。
其实原因很简单,在铸造金银铜币到钞法之间,缺少了这种记账货币的发展历程,缺少了一种银本位的货币体系建设过程。
“那具体该怎么执行呢?”王炳富满是疑惑的问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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